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可以重复起诉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一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是不允许重复起诉的,这就是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人民法院调解好,原告撤诉或按照撤销处理的离婚案件,以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依据这一规定,法院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当事人是要可以在6个月后重复起诉的。显然离婚案件是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例外。
司法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通常会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法院这样做也是有理由的。第一次起诉离婚作出判决至第二次起诉开庭时,往往已有一年时间,且多数处于分居状态。法院第一次起诉离婚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客观上给不想离婚的当事人一次机会,以修复夫妻关系。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也证明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案例:
原告刘代久诉被告龚道菊离婚纠纷一案,经巫溪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代久与被告龚道菊经人介绍于1996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6年9月23日生育长女,取名刘娜;2002年2月28日生育次女,取名刘春雨,现随其祖父母在巫溪县环城小学读书。婚后,为照顾子女读书,原、被告于2002年共同到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43号租住。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05年腊月独自外出广东务工,直至2006年11月回家起诉与被告离婚,经该院(2006)巫法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重庆市巫溪法院认为,原告刘代久与被告龚道菊因夫妻矛盾而分居生活。虽经巫溪法院(2006)巫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共同生活,且现被告再次外出不知下落,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鉴于现被告不知下落,对原告提出婚生女刘娜、刘春雨随原告生活的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主张子女抚养费待被告回家后另行追索的意见亦予以采纳。原、被告各自的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未到庭,无法进行核实,本院对该部分暂不作处理,原、被告均可另案诉讼。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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