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承诺永不离婚,后起诉离婚会怎么判?
为表示对娇妻的爱意,小张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登记为与妻子小高共有。小高也作出了“生育子女且永不离婚的”承诺。然而,岁月的风雨终将两人爱情之火浇灭。小高也终于提起了离婚诉讼。为此,小张诉至法院,提出要求撤销小高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诉请。由于小张认为的将房产赠与小高是附有“生育和永不离婚”义务的诉称缺乏法律的支撑,日前,其诉讼请求被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甜蜜时夫妻不分彼此
2006年5月,小张将小于自己13岁的小高迎娶到家。由于年龄的差别,小张为表示对小高的一片爱意,于同年12月,将自己个人拥有的位于莘庄的一套房产登记为与小高共有。同样,小高为表示与小张的忠贞爱情,也向小张出具一份承诺,表示永不离婚。去年8月6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生育承诺合同》,主要内容是小张资助小高做眼科手术,小高承诺生育子女,并在2009年8月1日前生下来,不得食言反悔。去年9月25日,小高又出具一份便条,内容为小张与小高离婚后,小高拥有房屋的使用权,房屋不可分割出售。去年9月27日晚,双方发生争吵,小张打伤小高。去年10月12日,小高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被法院驳回。
丈夫要讨回赠与房屋
眼看双方的婚姻关系难以为继,小张后悔当初的赠房行为,认为当初将房产赠与小高是附有“生育和永不离婚”义务的,现小高提起离婚,不履行该义务,违反了承诺,故要求撤销小高对房屋所享有的共有权,将产权恢复为小张一人所有,并要求小高协助办理恢复产权的登记手续。
小高不同意原告的请求。辩称,婚姻自由系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因小张实施家庭暴力伤害了夫妻感情,才提起离婚。小张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赠与房产是以小高为其生育且不离婚为条件。小高承诺生育并表示不离婚是在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后,双方从未就赠与房产而达成附随的义务。
附义务赠与难以立足
法院认为,附义务的赠与是指受赠人对赠与人或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就是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受赠人仅在赠与财产的价值限度内有履行其义务的责任。本案中,小张表示其赠与小高的房产份额是以小高承诺不离婚为义务。然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结婚或离婚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不受他人干涉,更不可能作为一种义务而成为接受赠与的条件。小张不能以赠与小高房产份额而剥夺小高的婚姻自由之权利。就小张提供的证据而言,没有一份证据证明小高接受房产赠与的前提是不与其离婚。因此,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退而言之,这种承诺也因为与法律精神不符而没有效力。小张赠与小高房屋的产权份额,且所赠的财产权利已发生转移,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故小张要求撤销赠与之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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